近日,广水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彭某因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全额退赔矿产资源损失,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彭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我将服从监管,完成公益劳动,守护好植被恢复基地,做生态环境的保护者。”
△ 未修复前-被破坏的林地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彭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挖机及司机,擅自在广水市某镇挖山修路、毁坏林地,并将采挖的山石料出售牟利。经广水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委托专业机构勘测认定,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失达802661.2元,同时对当地林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案发后,彭某于2024年3月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并退缴非法所得50万元。2025年1月,检察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向广水市人民法院对彭某提起公诉。
△修复后-已引种补植苗木的林地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广水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彭某全额退赔矿产资源损失 802661.2 元,预缴罚金 5 万元,并积极修复被毁坏林地,向法院提交了《毁坏林地恢复验收合格报告》,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鉴于被告人彭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补植复绿修复林地生态环境,经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广水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彭某未提起上诉。
承办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们每一个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自觉抵制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盗采行为,携手共筑维护合法采矿环境和社会稳定的坚固防线,守护我们共同的美好生态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