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用母猪肉加工卤制后冒充牛肉批量销售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工作。同时,责令潘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金额一倍承担惩罚性赔偿金9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查明,襄阳市居民崔某某(已另案处理)在租用的厂房内将母猪肉抹上牛血上色加工,并冒充牛肉批量销售。2022年1月,从事卤肉生意的被告人潘某某与崔某某结识后,其在明知崔某某售卖的为假牛肉的情况下,仍以远低于市场价的成本从崔某某处购买,并经卤制加工后,冒充牛肉在自己店铺销售,截至2024年1月,销售金额达9万元。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依法传唤潘某某,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崔某某向潘某某销售的牛肉中检出猪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假充真,销售假牛肉制品约9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潘某某以假充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合法、请求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及犯罪时的年龄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