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州中院二审审结一起因钓鱼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维持原判,由受害人饶某自负65%的责任,某发电站承担20%的赔偿责任,供电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饶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5.4万余元。
2024年12月5日,饶某到随县洪山镇某河道边钓鱼,在提竿过程中不慎触碰到头顶上方、距离地面7.1米的高压线,导致其触电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饶某家属将供电公司、某发电站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地高压线路产权系某发电站所有,2024年9月,供电公司与该发电站签订常规电源并网调度协议,约定供电公司对涉网部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技术监督,审核发电站的安全防护方案和风险评估报告,并参加安全防护体系建设验收工作。另查明,事发地点附近河道及桥上设置有“非管理人员禁止下河”“禁止非法人员进入河道进行捕捞”等警示标志。事发前,饶某曾多次到事发地钓鱼,河道管理人员发现后亦对其进行劝阻,并告知钓鱼位置上方有高压线经过且曾经有人触电身亡,其未听劝阻继续在河道附近钓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高压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查明的事实,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垂钓存在触电的危险,其未听劝阻选择事发地垂钓,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死亡后果具有重大过失。某发电站作为案涉线路产权人以盈利为目的,将所发电能并入国家电网获取经济利益,系案涉高压电的经营者,应当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供电设施上或者供电设施附近设置警示标志,但其未履行该项义务,存在一定过失。供电公司与某发电站签订并网协议,疏于履行安全防护体系建设职责,亦存在一定过失。综合考虑事故起因、各方过错以及本案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提醒,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从事向导线抛掷物体等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钓鱼爱好者选择钓鱼地点务必观察周围环境,远离高压线、有明显警示“禁止垂钓”的区域;场地管理者应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明确安全垂钓范围;电力部门也需定期检查高压线路,确保警示标志完好可见。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高压电线下钓鱼的危险性,切勿心存侥幸,“钓”以轻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