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祭扫引发山火,一人因失火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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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4-07     浏览量:309

清明将至,祭拜祖先、缅怀逝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但春季天干风大,野外用火极易引发火灾。日前,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清明祭祖用火不慎引发的失火案,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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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清明期间,被告人尚某某前往山上祭祖,在坟前用打火机点燃自带的冥币和纸元宝,风将燃烧的冥币和纸元宝吹走,随即引燃了附近的荒草和树木,山火迅速蔓延。尚某某与村干部、山场承包人等第一时间现场救火,直至当日下午 16时许才将大火彻底扑灭。经调查认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5.53公顷,其中乔木林地(有林地)2.56公顷,非林地 2.97 公顷。2025年5月,随县林业部门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尚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祭祖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失引发山火,造成过火总面积5.53公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结合失火原因、过火面积及损害程度,认定其属于 “犯罪情节较轻”。综合考虑尚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部分山场承包人经济损失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焚烧纸钱引发的火灾,即便是过失造成的,也会构成失火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将被依法刑事立案追责。

慎终追远,防火为要。清明时节,风干物燥,野外一点火星就可能引发燎原大火,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造成财产损失,更可能触犯法律,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严格遵守防火规定,主动选择献花、植树等文明环保方式寄托哀思,切勿因一时侥幸,使缅怀变灾祸,让追思成悔恨,守护绿水青山,亦是守护法律底线与家庭平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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